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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是中国自动驾驶规模化落地的关键年份。比亚迪天神之眼、华为乾崑智驾、小鹏XNGP等高阶智驾系统加速普及,工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正式实施,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已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开放路权。然而,事故责任认定、数据合规、系统安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问题与每一位从事自动驾驶研发的工程师息息相关。
本期普法日聚焦2026年最新自动驾驶事故法律责任框架,结合真实司法案例,解析工程师在设计、开发、测试环节的法律边界与合规要点,帮助工程师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有效防范职业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上海车主刘某驾驶某品牌配备高速领航辅助(NOA)的智能汽车,在G2京沪高速开启NOA功能后,以120km/h行驶。系统未能及时识别前方异常减速的小客车,碰撞前约2秒发出警报,刘某刹车不及,造成追尾事故,致前车人员轻伤。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刘某不服,认为事故发生时NOA系统处于开启状态,车辆生产者应承担部分责任,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NOA(高速领航辅助)属于L2级辅助驾驶,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双手应保持可接管状态。问题是:系统发出警报但反应时间不足2秒,是否构成产品缺陷?驾驶员能否以"信赖自动化"为由减轻责任?
法院裁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①涉案NOA系统属于L2级辅助驾驶,驾驶员仍是驾驶主体负有全程注意义务;②系统操作手册明确要求驾驶员"随时准备接管",刘某未能履行注意义务是事故直接原因;③系统发出警报时间(距碰撞2秒)符合国标GB/T 40429-2021对L2系统预警响应时间的要求;④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统存在感知或决策缺陷。判决:驾驶员负全责,车辆生产者无责。
所谓"信赖自动化"(Reliance on Automation)是驾驶员常见误区。法律上,L2级辅助驾驶要求驾驶员"持续监控、随时接管",驾驶员将控制权完全交给系统属于违规操作,由此引发的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制造商才可能承担运行主体责任。
工程师提示:作为自动驾驶工程师,在产品说明书中务必明确标注系统等级和驾驶员职责边界(L2需全程监控、L3可条件脱手),并在用户手册、车内交互界面、智驾功能开启流程中反复强调。2026年多起诉讼表明,若用户手册表述模糊导致用户产生错误信赖,车企可能承担说明不充分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北京车主张某在某商业停车场使用自动泊车功能(APA),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左后侧撞上水泥立柱,造成车辆左后门及叶子板受损。行车记录仪显示碰撞前自动泊车系统无任何警报或制动动作。交警以"驾驶员未观察后方"认定张某全责。张某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将汽车生产者诉至法院,主张自动泊车系统存在感知缺陷,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2.3万元。
争议焦点:自动泊车(APA)功能开启期间,驾驶员是否仍需观察后方?系统未检测到固定障碍物,是否构成产品缺陷?
法院裁判: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①自动泊车功能属于L2级辅助驾驶,驾驶员仍为驾驶主体;②生产者已在使用手册中明确要求"自动泊车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对车辆的监控,随时准备制动";③原告未能证明系统在正常工况下存在不符合产品说明书所述功能的缺陷(停车场光线昏暗,立柱颜色与地面接近,属特殊工况)。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交警认定有效。
自动泊车(APA/记忆泊车HPA)无论技术多先进,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均属L2级辅助驾驶,驾驶员是事故责任的法定承担主体。工程师在设计泊车功能时,应充分考虑低光照、障碍物颜色与背景对比度不足、传感器盲区等特殊工况,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系统局限性(ODD边界)。
基本案情:2026年1月,某新势力品牌通过OTA向已交付车辆推送智驾系统更新,更新后部分城市NOA功能从"全程可用"降级为"仅限高速可用",且车道保持辅助灵敏度有所降低。车主群中100余名车主联名投诉,认为该OTA更新未经车主同意单方面降低了车辆功能,构成"产品降级",要求恢复原有功能或退款。部分车主还主张行驶中系统自动降级导致行驶体验下降,存在安全隐患。
争议焦点:OTA软件更新导致功能范围缩小,车主能否主张权益?若OTA更新后系统安全性降低,车企是否需承担产品责任?
法院裁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①OTA软件更新属于对已售产品的持续服务行为,不构成违约;②智驾功能属"驾驶辅助"而非"车辆核心功能",功能范围调整在购车合同中已有"以最新版本为准"的概括授权条款;③车主未能证明系统降级后安全性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④但法院同时指出,若OTA更新导致车辆安全性实质降低(如主动安全功能被削弱),车企须提前告知并给予用户选择权。判决:驳回车主集体诉求,但要求车企完善OTA通知机制。
根据工信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OTA升级安全管理的通知》(2025年12月),OTA升级须满足:①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须备案;②向用户充分告知更新内容并提供选择权;③建立版本追溯机制;④不得通过OTA消除故障码规避召回。工程师执行OTA时,须确保变更内容在法规允许范围内。
基本案情:2026年2月,某自动驾驶科技公司测试工程师赵某在申请封闭测试场地牌照期间,私自驾驶测试车辆在开放道路进行"影子模式"数据采集(不载客但开启全部传感器)。赵某未携带测试牌照文件、车辆未贴测试标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社会车辆发生轻微剐蹭。交警认定赵某全责,扣除驾照3分并处罚款。受害车主同时起诉赵某所在公司,主张测试车辆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①赵某执行的是公司安排的"影子模式"测试任务,属于职务行为;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测试车辆和测试人员负有管理责任;③公司未能有效管控测试人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前开展道路测试,存在管理过失。判决:赵某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车主车辆维修费5800元中的1740元)。
①必须在取得合法测试牌照后方可开展道路测试;②测试车辆必须按规定粘贴测试标识;③测试期间不得进行与测试无关的操作;④必须严格在审批的测试区域内行驶;⑤公司须建立完整的测试审批和管理台账。违反上述要求发生事故,工程师个人和用人单位均可能承担责任。
| 自动驾驶等级 | 技术定义 | 驾驶员职责 | 事故归责原则 | 车企担责条件 |
|---|---|---|---|---|
| L0 无自动化 | 全程驾驶员操作 | 全程负责 | 驾驶员全责 | 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并有因果关系 |
| L1 驾驶辅助 | 单一功能辅助(ACC/LKA) | 全程负责 | 驾驶员全责 | 辅助功能存在缺陷导致事故 |
| L2 组合辅助 | 多项功能组合(NOA/自动泊车) | 全程监控、随时接管 | 驾驶员全责(主流裁判) | 系统缺陷超出合理预期且说明不充分 |
| L3 有条件自动化 | 特定场景下可脱手(高速/拥堵) | 仅在系统要求时接管 | 运行主体担责(驾驶员次责) | 系统请求接管时未及时发出请求 |
| L4 高度自动化 | 特定区域内完全自动驾驶 | 无需介入 | 制造商/运营方全责 | 运行主体直接担责,驾驶员为乘客 |
| L5 完全自动化 | 全场景完全自动驾驶 | 无需介入 | 制造商/运营方全责 | 运行主体直接担责 |
当前量产乘用车以L2为主,事故责任主流裁判观点为驾驶员全责。工程师需要认识到:L2系统的法律定位是"辅助工具",而非"驾驶主体"。这一定位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在产品设计、用户教育、说明书撰写等各环节,都必须始终贯彻"驾驶员是责任主体"这一法律原则。
产品说明书是事故发生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工程师在编写智驾功能说明书时,须确保以下内容清晰明确:
红线警示:2025年多起判决显示,若说明书使用"放手驾驶""自动驾驶"等模糊表述误导用户,车企在诉讼中处于极不利地位。2026年工信部明确要求L2系统宣传禁用"自动驾驶"字样。
自动驾驶系统运行过程中会采集大量道路数据和驾驶员行为数据,这些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受到严格法规约束:
①确认数据采集是否获得用户明示同意;②地图数据供应商是否具备甲级资质;③测试车队管理平台是否通过等级保护认证;④境外数据传输是否完成安全评估申报。
从事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工程师,须严格遵守各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定:
工程师个人在从事自动驾驶研发和测试时,也需要做好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
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技术文档(设计规格、测试报告、评审记录等)在事故调查中可能被作为证据。建议对重要技术文档保留电子签名或邮件确认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身已尽到专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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